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郭佳兆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詩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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