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郭佳兆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詩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官佳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郭佳兆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詩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