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采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采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采潔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采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468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轉讓禁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冒用他人身分承租車輛;如編號3、4所示之罪均係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各次犯行分布於民國110年8月至111年11月之間,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受刑人陳采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轉讓禁藥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09.24
110.08.17
111.04.10-111.04.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3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8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1/11/23
112/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8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16
112/01/04
112/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6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81號(罰金新台幣2萬元已執畢)
編號1-3經本院113聲2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受刑人陳采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1.1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3/1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