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 林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鈞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原告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415元(見本院電話紀錄及估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紫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 林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鈞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原告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415元(見本院電話紀錄及估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