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告 余天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義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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