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告 余天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義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告 余天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義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