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48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485號原告 徐大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4月25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緣原告駕駛訴外人寶峽建設有限公司所有號牌OOO-OOOO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2月11日15時5分,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稽查,拒絕出示證件,不聽制止停車而逃逸」之違規行為,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掣開第GW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後車主申辦歸責於實際駕駛人即原告,被告續於112年4月25日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4月29日,申訴日:112年3月23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原告不服提起。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雖將系爭車輛違規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公車停靠站,原告並無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之情事,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當時舉發員警並未明確告知原告違規項目及現場有3部自小客車違規停車,原告員警走到後方自小客車,原告見前方自小客車駕駛也開車離去,原告以為警方也叫被告走,被告並無不服取締;員警要開原告罰單,拍照存證寄罰單即可,需要原告在場嗎?而且當時一整排車子員警怎麼只開原告罰單?當時原告下車買東西,沒有車位,原告太太還在車上,原告拿到東西後要走,就聽到店家說警察來開單,當時員警對著五六台車,原告怎知員警要我拿證件給他?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惟依採證影像顯示,訴外自小客車駛離現場後,舉
發員警仍明確要求原告出示身分證件,客觀上難謂有使原告誤為已獲舉發員警同意離去之情。則舉員警既已表示「先生,地上有寫字啦」、「它這公車一下就會進來啊」等語,足以說明其已有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違規停車之行為。是原告經舉發員警告知違規事由及要求出示證件,即負有接受稽查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表明身分之義務,亦負有在場配合製單舉發之稽查程序結束之義務,於獲警同意前,不得擅自離去。然原告未獲舉發員警同意,亦未待稽查程序完成,且經舉發員警以手勢示意停車,仍駕駛系爭車輛駛離現場,其行為該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理應受罰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
1、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百元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一、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2、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4、行為時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陳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1年4月12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20032832號函暨所附之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88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45頁、第49頁、第55頁、第61頁至65頁、第71頁、第73頁、第75頁、第77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原告雖系爭車輛違規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公車停靠站,原告並無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之情事;當時舉發員警並未明確告知原告違規項目及現場有3部自小客車違規停車,原告見員警走到後方自小客車,原告前方自小客車駕駛也開車離去,原告以為警方也叫被告走,被告並無不服取締等語。然:
⒈、按依前揭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於86年1月22日修正增訂時之
立法理由:「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63條規定予以記點,爰增列第1項,俾有效遏阻。」可知其規範之行為態樣,包括駕駛人實施違規行為中,不聽執法人員制止仍繼續為之,及被稽查取締,拒絕停車而逃逸等2種類型,與同條第2項第1款係就駕駛人單純不服從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予以處罰者,有所區別。汽車駕駛人於警察對其執行交通稽查之初雖曾在場,但不服從稽查,未待警察執行稽查程序完畢,逕自駕車駛離,所為已非僅止於對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不服,而該當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後段所定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構成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上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查「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依據內政部警政署70年7月13日警署交字第19418號函釋:「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上開函釋係為交通主管機關為執行職務所為之解釋,性質上屬行政規則;查其內容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核與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意旨相符,本院自得予以援用。綜前,倘行為人有拒絕查驗駕照或足資稽查之文件,並逕自駕車離開之行為,即該當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要件(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依被告所提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本院於112年10月2
5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第29頁至35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足見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執行勤務之員警目睹,遂予以盤查,告知原告已有前開違規行為,並要求原告提供證件以供稽查並製單舉發,惟原告拒絕員警要求即返回系爭車輛逕自駛離,員警見狀遂揮手示意停車,致員警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無訛,因此,本件原告舉發當時既已有「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而當舉發員警向原告實施交通稽查程序,即屬適法有據,原告本應配合舉發員警之要求出示其身分證件資料,以供核查,但原告非但未依員警指示出示身分證件外,更有甚者,竟駕駛系爭車輛逕自離開現場,是原告所稱其並員警並未明確告知原告違規項目及原告員警走到後方自小客車,原告以為警方也叫被告走等語,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圖卸之詞,自無足採。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法官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宇軒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2個檔案,分別為「2023_0211_150655_017.MP4」、「2023_0211_150955_018.MP4」(錄影時間皆為2023/02/11)。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名1:「2023_0211_150655_017.MP4」(2023/02/1115:
06:54時至15:12:54時,共2分59秒)⒈影片時間15:06:54至15:09:40:
⑴15:09:34員警密錄器畫面顯示有3臺小客車(下分
別稱前車、系爭車輛、後車)停在臺中市○○○路000號旁之公車停靠區(即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下稱停靠區)【附圖一】。⑵15:09:36其中前車後輪胎緊貼停靠區標線、系爭
車輛車身全位於標線內、後車車頭位於標線內,並可見系爭車輛車牌為號碼OOO-OOOO號【附圖二】。
⑶15:09:38-40上開前後車駕駛、系爭車輛駕駛(即原告)分別自店家走出【附圖三、四】。
2.影片時間15:09:41至影片結束:⑴15:09:41-48
員警:有沒有帶證件,麻煩一下!(臺語)前車駕駛:(打開車門上車)【附圖五】原告:(向員警揮手)【附圖六】員警:先生!地上有寫字啦!原告:(走向系爭車輛)【附圖七】員警:證件麻煩一下!⑵15:09:49前車駛離現場【附圖八】。
⑶15:09:50-54【附圖九】員警:它這公車一下子就會進來阿。
原告:我肚子餓,吃個麵嘛!員警:對阿,但你把它停好啊!檔名2:「2023_0211_150955_018.MP4」(2023/02/1115:
09:54時至15:12:54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15:09:54至15:10:09
⑴15:09:54-59
員警:那個沒問題啦,齁!證件麻煩一下
證件麻煩你一下!⑵15:10:00-9員警走向後車,並向後車駕駛要求出示行照等證件【附圖十】。
⒉影片時間15:10:10至影片結束:
⑴15:10:10員警與後車對話的同時,原告已返回系爭車輛駕駛座【附圖十一】。
⑵15:10:16系爭車輛起步,員警見狀遂揮手示意停
車【附圖十二】,22秒系爭車輛向左駛入外車道【附圖十三】往北駛離現場,26秒消失在車陣中,員警繼續在原地製單,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