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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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109號原告沈○○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沈心慧
杜晶微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於1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法官鄧德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士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