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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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家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堂慶 發支付命令(10
8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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