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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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七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文榮 選任辯護人 謝穎青
魏家弘 許佳雯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0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七三三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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