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鳳鴦
王招治 羅祝妹 鄭世貞 鄭碧容 黃素玲 吳素娥 梁紅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明玉
李鳳珠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八四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刑事訴訟判決,於告訴人(即原告)聲請檢察官上訴,經檢察官以聲請上訴,經核顯無理由,不予上訴,函覆上訴人在案,是本件刑事訴訟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則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