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3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支票原本一紙(票號:FS0000000)及支票(票號:F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95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致不能確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實存在一定之債權,則其聲請之內容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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