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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