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9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甲○○之戶籍地為「臺北縣新莊市○○街○○○號8樓」,惟經本院寄送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因被告未居住該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此有退回之送達證書、信封、黏貼之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一件在卷可參,而原告經本院二次通知均未到庭辯論,致訴訟程序及文書無法合法送達與進行,於法未合,是爰依法定期命該原告補正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被告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該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