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玖仟元及伍仟元」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玖仟元及叄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玖仟元及伍仟元」,顯係「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玖仟元及叄仟元」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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