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3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2日竹檢威行95助418字第25703號函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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