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20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31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按如附表所示
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
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