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妍 (原名 陳玉如 、 陳沁瑀 )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