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王秋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4年7月7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4年7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被告已於
104年7月8日為死亡登記,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
稽,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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