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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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威
      卓 駿逸
被   告  范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4、17、18日向訴外人駿騰
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駿騰新世紀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下稱系
爭帳戶),從事股票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並委任駿騰新世紀
公司得代理被告為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交割相關事宜。嗣駿
騰新世紀公司為被告買進全懋、互盛、華宇電及楠梓電等股
票,然被告卻未按期給付股票交割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9
萬1,330元,經協調後被告於同日清償22萬1,330元,餘則
未為給付,並於同日書立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約定被告自93年起,於每年1月16日、7月16日,每半年支
付1期,每期5萬元,最後1期2萬元,被告又簽立面額5
萬元之13張本票、面額2萬元1張本票,共計67萬元之本票
以為擔保,迄今尚積欠本金30萬元。嗣因駿騰新世紀公司於
106年5月2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登
報公告,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協
議書、駿騰新世紀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
讓與登報公告、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裁定及確定證
明書,本票6張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
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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