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被   告  李秉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零八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
招牌原料、燈具等貨物一批,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93,817元,原告分別於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2日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惟
被告迄未清償上開貨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93,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
106年6月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等件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8
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1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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