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抗字第181號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抗字第18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李行一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