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