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照鴻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10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12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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