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志豪
被   告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廖貴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下午5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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