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自遭羈押以來已逾8月,家中經濟已陷入困境,急須聲請人返家處理,且上有老母,下有幼兒尤待聲請人親自照顧,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7月24日,以被告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