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乙○○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歸還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號10樓之4之建物(以下稱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即臺北市○○區○○段1小段57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而系爭建物及土地業經債權人 張曉聲 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字第41503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在案。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將系爭建物及土地送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價值結果,系爭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27,093元,系爭土地則為3,464,928元,合計為4,692,021元,有該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於本院95年度執字第41503號卷宗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92,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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