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明異議人 韓桂欽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79年至83年間涉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自83年2月22日入監執行,91年10月15日假釋出監。合計羈押日數、縮刑日數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科處有期徒刑4月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總計服刑9年11月又3日。於假釋中之94年間,因他案為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40006836號處分撤銷假釋,入監續服殘刑。嗣聲明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如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總計18年4月。扣除已執行之刑後,殘刑為8年4月又27日。惟聲明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既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之規定,自當以已執行論。縱有數罪併罰不可分割之關係而得由檢察官提請減刑,但檢察官於執行之指揮時,仍應將獲減刑之2月有期徒刑,於應執行之殘刑中扣除。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顯有不當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臺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因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裁定,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如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全案旋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案件執行等節,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案件卷宗查證無訛。從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實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所諭知之罪刑即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年4月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又聲明異議人韓桂欽於99年間即執同一事由,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駁回其異議聲明確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受刑人韓桂欽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刀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罪名│販賣│持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2年4│有期徒刑1年4│有期徒刑3年4││││月│月│月│├──────┼──────┼──────┼──────┼──────┤│犯罪日期│82.12.6│83.2.3及│82.4.1│79年間某日起││││83.2.4││至81.11.27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3年│台中地檢83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1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2912│度偵字第│度偵字第│││10771號│號│22770號│2069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重更一│85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實││字第1號│399號│2003號│3370號││審├────┼──────┼──────┼──────┼──────┤││判決日期│85.4.24│85.5.1│83.7.19│82.10.26│├─┼────┼──────┼──────┼──────┼──────┤││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5年上重更一│85年上訴字第│83年台上字第│82年上訴字第││判││字第1號│399號│5499號│3370號││決├────┼──────┼──────┼──────┼──────┤││判決確定│85.4.24│85.5.1│83.10.5│82.10.26│││日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所犯法條│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7│第9條第1項│││││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7款│第3款│4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拘役或罰金金││月││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係數罪併│1、2係數罪併│3-5係數罪併│3-5係數罪併│││罰│罰│罰│罰│└──────┴──────┴──────┴──────┴──────┘┌──────┬──────┬──────┬──────┬──────┐│編號│5││││├──────┼──────┼──────┼──────┼──────┤││違反麻醉藥品│││││罪名│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1.11.26起至││││││81.11.27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1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694││││││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易字第│││││實││2037號、82年│││││││聲字第2200號│││││審├────┼──────┼──────┼──────┼──────┤││判決日期│82.8.2││││├─┼────┼──────┼──────┼──────┼──────┤││法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82年易字第│││││判││2037號、82年│││││││聲字第2200號│││││決├────┼──────┼──────┼──────┼──────┤││判決確定│82.9.15││││││日期│││││├─┴────┼──────┼──────┼──────┼──────┤││麻醉藥品管理│││││所犯法條│條例第13之1││││││條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第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2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3-5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