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韓桂欽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101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內「罪名及刑期欄」對已執行完畢之罪名,本於職責應註明已執行完畢,並於殘刑中扣除。96年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罪名及刑期欄之五,麻醉藥品管理有期徒刑2月,早已執行完畢,檢察官未註明已執行完畢,並於殘刑中扣除。㈡至另案99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案殘刑時(即96年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並未一併指揮執行,容有誤會,有96年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內罪名及刑期欄之五,麻醉藥品管理,有期徒刑2月為證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韓桂欽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
嗣因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裁定,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如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全案旋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案件執行等節,有上開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實係執行本院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所諭知之罪刑即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年4月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於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故原審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表明對原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所述理由及補充理由中對於原審法院就本案管轄權部分之認定有何不服卻隻字未提,顯然並無理由。
原裁定既無違誤,抗告人徒以前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受刑人韓桂欽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刀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罪名│販賣│持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2年4│有期徒刑1年4│有期徒刑3年4││││月│月│月│├──────┼──────┼──────┼──────┼──────┤│犯罪日期│82.12.6│83.2.3及│82.4.1│79年間某日起││││83.2.4││至81.11.27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3年│台中地檢83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1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2912│度偵字第│度偵字第│││10771號│號│22770號│2069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重更一│85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實││字第1號│399號│2003號│3370號││審├────┼──────┼──────┼──────┼──────┤││判決日期│85.4.24│85.5.1│83.7.19│82.10.26│├─┼────┼──────┼──────┼──────┼──────┤││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5年上重更一│85年上訴字第│83年台上字第│82年上訴字第││判││字第1號│399號│5499號│3370號││決├────┼──────┼──────┼──────┼──────┤││判決確定│85.4.24│85.5.1│83.10.5│82.10.26│││日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所犯法條│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7│第9條第1項│││││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7款│第3款│4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拘役或罰金金││月││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係數罪併│1、2係數罪併│3-5係數罪併│3-5係數罪併│││罰│罰│罰│罰│└──────┴──────┴──────┴──────┴──────┘┌──────┬──────┬──────┬──────┬──────┐│編號│5││││├──────┼──────┼──────┼──────┼──────┤││違反麻醉藥品│││││罪名│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1.11.26起至││││││81.11.27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1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694││││││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易字第│││││實││2037號、82年│││││││聲字第2200號│││││審├────┼──────┼──────┼──────┼──────┤││判決日期│82.8.2││││├─┼────┼──────┼──────┼──────┼──────┤││法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82年易字第│││││判││2037號、82年│││││││聲字第2200號│││││決├────┼──────┼──────┼──────┼──────┤││判決確定│82.9.15││││││日期│││││├─┴────┼──────┼──────┼──────┼──────┤││麻醉藥品管理│││││所犯法條│條例第13之1││││││條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第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2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3-5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