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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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陳汶成 被上訴人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繼承糾葛之指摘,與因犯罪而受損害有別,應另循民事訴訟請求。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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