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653號債權人中泰宏園十三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債權人之正確名稱(應與債權人之印章
2、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3、陳明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中稱「支付命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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