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萱
訴訟代理人  龍元濤
被   告  楊明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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