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簡培城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百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8年7月31日更名為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 王禎嫺 (原名 林怡嫺 )變更為陳春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