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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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上訴人 呂榮茂
呂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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