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鍾貞彩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 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鍾貞彩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103年9月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所有坐○○○鎮○○段○○段1453、1453-1、1453-2、1453-3地號○○○鎮○○段11、12地號○○○鎮○○段○○○○號土地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