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43號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丙○○部分為新台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甲○○部分為新台幣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元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