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91號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上訴人肯果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鄧德倩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