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О號
原處分機關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投監稽違車字第六五─JC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乘騎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南投縣○○鎮○○街口因被逕行舉發,而認定受處分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違規情事,致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然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係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南投縣○○鎮○○街口因紅燈右轉,為當時在博愛路與仁愛街口執勤之警員發覺,而擬加以攔檢稽查,異議人未停車接受稽查迅即加速離去,經警查詢記錄車牌號碼為其子 張玉郎 所有而循線查獲等情,已據證人即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警員丙○○、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又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其係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騎該機車至附近黃昏市場買菜,而行經上開地點,此與證人丙○○所述之查獲違規騎士行經路線、騎士為女性等情節,及本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記載之違規時間、地點等亦大致相符,此外復有照片三幀在卷可稽,異議人所辯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是異議人於上揭時、地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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