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案號│被告│核定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99年度│臺北市政府工│330萬元│33,670元││民他訴│務局建築管理││││字第1│處││││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億元│34,222,000元││民他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2│││││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0億元│331,222,000元││民他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3│││││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億330萬元│67,243,780元││民他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4│││││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兆165萬元│13,201,232,890││民商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18│││││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4,950萬元│447,600元││民專訴│份有限公司││││字第100│││││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1│││││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2│││││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3│││││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4│││││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0億165萬元│661,232,89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5│││││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0億330萬元│1,321,243,78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6│││││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0億330萬元│661,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7│││││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0億165萬元│661,232,89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8│││││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09│││││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00億330萬元│133,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10│││││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億330萬元│34,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11│││││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億330萬元│67,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12│││││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100億330萬元│67,243,780元││民專訴│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13│││││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00億元│3,3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25│││││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兆元│13,2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26│││││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00億元│3,3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27│││││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兆元│13,2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28│││││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兆元│13,2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29│││││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00億元│3,301,222,00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30│││││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2兆165萬元│13,201,232,89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31│││││號││││├────┼──────┼───────┼───────┤│99年度│華南商業銀行│5,000億330萬元│3,301,243,780││民著訴│股份有限公司││元││字第32│││││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倩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