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告香港商英迪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輝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錐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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