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輝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錐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輝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錐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