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241號
原 告 張琴
被 告 王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241號
原 告 張琴
被 告 王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