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16號
原   告  洪雨呈
被   告  陳律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林邊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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