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賀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拾貳包(驗餘淨重總計肆點捌零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賀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37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並由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於附表備註欄所載時、地查獲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備註欄所載時、地,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5日報告編號UL∕2012∕00000000號、101年8月20日報告編號UL∕2012∕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2紙附卷可稽。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毒聲字第1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73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2年7月11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北市警局)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載),亦有如附表所載之毒品鑑定書、鑑驗通知書附卷足佐,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物品│淨重及鑑定書文號│備註│││名稱││││││││├──┼───────┼─────────────┼────────┤│一│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微黃透明結晶2袋,實稱│101年4月21日下午│││安非他命貳包(│毛重1.3250公克(含袋及標籤│1時40分許,為警│││驗餘淨重合計零│各2只)淨重0.8650公克,取│在被告位於臺北市│││點捌陸肆捌公克│樣0.0002公克,餘重0.8648公○○○區○○路○段│││)│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88號4樓住處查扣││││他命成分(航空醫務中心101│(臺北地檢署101││││年5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毒品鑑定書)│號;101年度青字│││││第1081號)│├──┼───────┼─────────────┼────────┤│二│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同編號一│││安非他命壹包(│0.2150公克(含袋1只),淨││││驗餘淨重零點零│重0.0150公克,取樣0.0002公││││壹肆捌公克)│克鑑定用罄,餘重0.01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編號一之毒品鑑定│││││書)││├──┼───────┼─────────────┼────────┤│三│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偏黃透明結晶1袋,實稱│101年6月7日晚上9│││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5840公克(含1袋),│時30分許,在臺北│││驗餘淨重零點叁│淨重0.3840公克,取樣0.0002│市○○區○○○路│││捌叁捌公克)│公克,餘重0.3838公克,檢出│與西寧南路口(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航│孝橋機車引道),││││空醫務中心101年6月25日航藥│為警在其所丟棄之││││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隨身包內所查扣(││││)│同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101│││││年度青第1101號)│├──┼───────┼─────────────┼────────┤│四│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透明結晶體共計8包,總│101年8月1日晚上│││安非他命捌包(│毛重5.01公克,總淨重3.57公│上午10時許,為警│││驗餘淨重合計叁│克,隨機選取3包,予以編號│在其上址住處所查│││點伍肆公克)│並各取樣0.01公克化驗,餘重│扣(同署101年度││││3.54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毒偵字第2498號;││││甲基安非他命(北市警局101│101年度青第1535││││年9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266號│號)││││鑑驗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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