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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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4號原告 陳力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効亮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