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彭詠銘 被告鈦提有限公司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 呂萬鉅 被告 呂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呂錦煌,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被告呂萬鉅,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