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玲 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