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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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陳振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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