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陳家彥 律師被告 姜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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