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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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豪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為認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曾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9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2年8月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30日日下午3時40分許前當日某時,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00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8月30日下午3時40分許,因站立在同鄉省道臺1線北上100公里內側車道,阻礙交通有異,為警到場處理並經其同意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志豪於本署檢察事│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務官詢問時之自白。│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㈠採尿同意書、尿液鑑驗│被告於105年8月30日晚間│││代碼對照表、毒品犯罪│8時10分許,親自排放之│││嫌疑人尿液採驗管制紀│尿液經送驗結果呈案安非│││錄各1份。│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應之事實。│││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05B0355││││)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檢察官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咨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