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О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輸入偽農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鑽石掌」偽農藥壹包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驗合格,且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即擅自輸入農藥,竟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未經核准而擅自以郵寄方式,從大陸地區上海市輸入含有畢達本及益達胺成分之偽農藥「鑽石掌」十包,並均寄達於彰化縣○○鎮○○里○○○街○○○號住處。嗣因友人 賴炳意 向其表示蟲害嚴重,甲○○遂於八十九年十、十一月間提供該「鑽石掌」樣本借予不知情之賴炳意試驗,迨同年十二月四日,經彰化縣政府農業局人員至彰化縣○村鄉○○村○○○路二七六之十三號賴炳意所經營之「富田農藥行」進行抽查,當場查扣甲○○所有之鑽石掌一包(起訴書誤為二包),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移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炳意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農業試化字第0八九0六0三七號函檢附之農藥樣品檢驗結果報告,及該所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0)農藥試化字第0九000一六一0號函檢附之「畢達本」及「益達胺」簡要資料各一紙、上海豐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函文一件附卷可稽,復有「鑽石掌」農藥一包扣案為憑。而被告持有之「鑽石掌」農藥,並未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發給輸入許可證乙節,亦經該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九0)農糧字第九00一二六四六六號函覆甚明。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按農藥經檢查或檢驗,發現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屬偽農藥,農藥管理法第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核被告甲○○未經核准即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農藥「鑽石掌」,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輸入偽農藥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不法紀錄,因一時失慮致罹犯刑章,犯罪情節非無可憫,且於偵審期間均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主文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鑽石掌」一包,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公訴人雖引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為據聲請沒收,然依該項條文內容所示,僅稱:依該法查獲之偽農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等語,顯見該條並非獨立之沒收條文,亦無特為「義務沒收」規定之情形,核其性質僅為刑法沒收條文之注意規定,當無從據為沒收物品之直接依據,附此敘明。
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雖修正前後對於被告得否易科罰金不生影響,尚無比較何者對於被告較屬有利之實益,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