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5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佳琪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佳琪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張簡佳琪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前某時,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商品訊息,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佯裝為買家與張簡佳琪聯絡,謊稱其無法下單購買商品,表示蝦皮官方要求張簡佳琪進行「認證」程序,嗣自稱蝦皮官方客服與張簡佳琪聯絡,要求其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並匯款款項至指定帳戶進行「認證」(張簡佳琪受騙匯款至 孫獻鴻 提供之人頭帳戶, 孫獻榮 幫助犯洗錢犯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21號判決論罪科刑)。張簡佳琪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及密碼予他人,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然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2年9月19日下午5時36分許,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放置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臺北市政府捷運站1樓置物箱,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員~姜先生」之人,並告知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交付、提供該4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嗣不詳不法份子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張簡佳琪之金融帳戶,經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由警循線查悉上情(然本案無證據足認張簡佳琪交付、提供上揭帳戶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附表二各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二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如附表三所示)。
㈢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㈣被告與「專員~姜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21號判決。㈥被告張簡佳琪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未修正,而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條號規定。
㈡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除被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外,另增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而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又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不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國家為防範洗錢所對金融帳戶之管制,率爾
提供本案4個金融帳戶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破壞金融秩序,且其提供之帳戶悉數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實施詐欺,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畢竟遭騙而提供,犯後坦認犯行,與附表二編號1、3、4、7至9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全部賠償金額完畢,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至附表二編號2、5、6之被害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致未達成和解,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目前打零工,月收入不到新臺幣(下同)1萬元,大學畢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母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依據卷內資料,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何實際之犯罪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情形業如前述。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金融機構帳號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 陳妍蓓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妍蓓佯稱:賣場沒有認證簽署三大保證,買家無法下單云云,致陳妍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09月20日下午4時02分4萬9,985元附表一編號2帳戶112年09月20日下午4時04分4萬9,985元112年09月20日下午4時15分4萬9,123元附表一編號3帳戶2 黃靜鈺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靜鈺佯稱:賣場沒有認證簽署三大保證,買家無法下單云云,致黃靜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4時12分4萬9,986元附表一編號3帳戶3 顏妙樺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妙樺佯稱:賣場沒有認證簽署三大保證,買家無法下單云云,致顏妙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4時12分7萬15元附表一編號1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4時19分2萬9,989元附表一編號14 曹雅筠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借貸公司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曹雅筠佯稱:操作失誤,要轉帳云云,致曹雅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4時57分3萬元附表一編號2帳戶5 蕭紫楓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紫楓佯稱:因操作錯誤變成vip會員,需要依指示取消云云,致蕭紫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03分1萬6,998元附表一編號1帳戶6張 雅婷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 張雅婷 佯稱:賣貨便帳號沒有升級,出現異常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09分1萬123元附表一編號1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06分2萬123元附表一編號2帳戶7 林祺翔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網路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祺翔佯稱:有Iphone13可以販售,要先付款才會寄出云云,致林祺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34分1萬4,000元附表一編號1帳戶8 陳俐璇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蝦皮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俐璇佯稱:蝦皮賣場沒有簽署金融機構認證,無法完成交易云云,致陳俐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44分2萬8,123元附表一編號4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46分6,000元9 許雅晴 (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買家、蝦皮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雅晴佯稱:蝦皮賣場沒有簽署金融機構認證,無法完成交易云云,致許雅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9月20日下午5時49分2萬9,986元附表一編號4帳戶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1陳妍蓓①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47頁至第50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19頁、第167頁至第170頁、第245頁至第249頁、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55頁)2黃靜鈺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51頁至第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45頁、第203頁、第209頁至第218頁、第221頁)3顏妙樺①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89頁至第201頁)4曹雅筠①112年9月21日警詢(偵卷第63頁至第64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63頁、第171頁、第266頁至第273頁)5蕭紫楓112年9月27日警詢(偵卷第67頁至第7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39頁、第275頁至第281頁)6張雅婷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73頁至第7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73頁至第181頁、第185頁至第187頁)7林祺翔①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77頁至第80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61頁、第165頁、第235頁至第243頁)8陳俐璇①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83頁至第86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轉帳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59頁至第160頁、第223頁至第233頁)9許雅晴①112年9月20日警詢(偵卷第87頁至第88頁)②113年1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77頁至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37頁、第141頁、第259頁、第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