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西門國小間因94年北勞簡字第132
號給付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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